《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相关校验申请材料。按照西安市卫健委通知要求,2020年4月7日,西安市卫生监督所依据《西安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分别给予5家未按时校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
监督员对5家医疗机构校验记录进行了核查,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法规,并下达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通过学习法规、给予不良记分,把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相结合,把行政处罚与法规宣教相结合,使医疗机构明确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了依法执业的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