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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汉中市首次使用《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查处一起无证行医案

时间: 2020-10-12 |来源:

 2020年7月22日,洋县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XX村一租用房门口上方悬挂有“XX村卫生室”牌匾,室内原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张XX正在为群众办理证件拍照业务,现场未发现开展诊疗活动。监督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拆除原村卫生室牌匾,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0年8月4日,县执法大队监督员再次对该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该租用房办公桌上放有血压计1台,开具的中医处方9张,处方开具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至8月1日;办公桌旁摆放有中医柜2节、玻璃柜台2节,柜内存放有中药饮片100余种、中成药30余种,南侧房间内摆放有输液架2个。经现场询问和调查,确认了当事人张XX未取得有效的行医资质证件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监督员依程序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对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经合议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认为张XX违反了《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决定对张XX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4日,洋县卫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9月17日进行陈述申辩,但陈述申辩所列事实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情形;9月24日,县卫健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9日当事人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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