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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以案说法】疫情防控常态化,外出旅行,当心不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宾馆和快捷酒店!

时间: 2021-07-09 |来源: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人们“憋闷”了一年多,已经有好长一段时间没有享受过“外出游玩,尽兴而归”的生活了。暑期已至,民众亲子出游、消夏避暑需求强劲复苏,这个暑期外出旅行大军,有你的加入吗?

入住宾馆和快捷酒店的您,想美美地泡个澡,躺在床上解解乏;衣柜里柔软的浴袍,洗漱台上洁净的毛巾,洁白如新的床单被套,都在欢迎着您的到来……此时,也许您已经沉醉于旅途迷人的风景,或享受着亲子相处的温情时刻。但监督君最关心的问题是,宾馆和快捷酒店有按时做卫生检测吗?卫生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吗?

案情介绍:

近日,宝鸡市卫生监督所在宾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宾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年度卫生检测,公示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查明2020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而持续营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最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该宾馆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知识延伸: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是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有关健康事件、卫生问题的资料,经过科学分析和解释后获得重要的公共卫生信息,并及时反馈给需要这些信息的人或机构,用以指导制定、完善和评价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与策略的过程。

卫监提醒:

疫情防控常态化,外出旅行,更要注重个人防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入住宾馆和快捷酒店的时候,要慎重选择,若发现公示的检测报告过期,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宾馆和快捷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期做好场所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测并确保合格,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工作制度,避免出现卫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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