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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以案说法】未经卫生许可擅自为客房提供直饮水属违法行为

时间: 2021-07-16 |来源:

案件来源:

近期,宝鸡市卫生监督所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某酒店采用分质供水方式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为客房提供直饮水。

法律适用:

该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规定,对该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卫监提醒: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愈来愈高,经营性酒店为了满足顾客需求,提供管道直饮水满足了客户的供水需求。但在安装、提供合格的直饮水时,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宝鸡市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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