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安排从业人员上岗前办理健康合格证明是预防控制相关传染病的有效手段;落实公共场所“健康合格证明”管理制度,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的重要工作。
案情简介:
近日,宝鸡市卫生监督所依据有关线索对某商场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全部进行了监督检查,查明该商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无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人数达10人以上。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商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卫监提醒: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办理有效合格健康证明的目的是尽早发现与危害群众健康有关的传染性疾病,保障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顾客身体健康的有效手段。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提前安排好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顾客提供卫生安全的公共场所环境。(宝鸡市卫生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