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卫监中心发〔2018〕32号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众健康,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结合我省现状,现就切实加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的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院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HIV实验室阳性标本运输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时是否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一级、二级实验室是否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标识、标志以及工作人员培训考核上岗情况、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情况、建立和保存实验档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加强业务学习,加大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