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卫监中心发〔2018〕33号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关于在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中认真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认真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众健康,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结合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现就切实加强实验室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
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院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运输HIV实验室阳性标本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单位应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备案证明的单位应尽快按规定取得备案证明。
三、严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张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警示标识、标志,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制订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保存实验档案。
请各单位强化传染病防治管理主体意识,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并形成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将报告与我中心先期安排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第二次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一并于9月30日前报我中心。
联系人: 冯岱雅 电话:13379041135 邮箱:1065662063@qq.com
邮寄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21号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传染科
邮编 710077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