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卫监协发〔2015〕2号
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会:
经协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分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
2015年7月26日
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对下设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为协会下设分支机构,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以及会员组成特点、开展活动需要等进行设立,并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由协会决定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 分会为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单独刻制印章。分会接受本协会管理,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实行协会和分会一体“原则”,分会发展的会员即为本协会会员,在协会和分会的各项活动中,均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分会名称为“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某某分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冠有所属协会的规范全称。
第五条 分会设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履行相关义务,分会活动内容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5-7专业发起人。
(二)有与分会业务范围或者会员组成特点相一致的规范名称。
(三)分会会员数应在20(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名以上。
(四)有开展日常工作的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对分会会员不足20名的,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分会设立程序:由发起人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背景,分会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并填写《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分会成立申请表》和《分会成立发起人情况一览表》。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分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分会成立:召开分会所属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通过分会工作细则。同时向协会报送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备案表和分会工作细则,并由协会在分会成立大会一周后,上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分会不再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分会开展活动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管理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分会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核,并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会长审核签订或经会长授权后由分会签订。
(四)分会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五)分会接受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六)分会主要活动实行备案制,组织开展活动一个月前向协会报送活动方案,未经备案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七)分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八)严禁将分会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分会经费使用管理:
(一)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规定,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不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存入其他单位、组织及个人账户。
(二)分会开展活动所需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列入协会经费预算,由分会凭证在协会核销。
(三)分会会员单位会费由分会代收,协会统一出具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由本协会管理。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四)分会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会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五)分会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分会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由分会会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分会变更和注销:分会会长和名称等发生变更,由分会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或注销。
第十二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活动的;
(二)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法,未经协会批准或授权,以协会名义组织开展协会业务范围以外活动的;
(三)1年内未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协会对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对分会会长予以调整。届期内未开展活动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对分会予以撤销;
(四)未经协会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投融资、租赁、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会经费存入企业或个人账户的。
第十三条 分会每年1月底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同时将分会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协会,接受协会年度检查,并由协会每年在社团年度工作报告中填表上报省民政部门。
分会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分会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