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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卫生产业监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原陕西省医药卫生产业企业协会和原陕西省卫生监督协会合并而成,由卫生产业企业、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自愿结成,并依法批准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努力发挥协会信息交流、沟通与联系政府部门、内部共同发展的平台作用,为推进全省卫生健康产业和卫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服务。
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卫生健康产业和卫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以及党支部设立原则,加入联合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唐兴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举办卫生监督、卫生健康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培训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者、相关人员和公众的卫生法律意识、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开展卫生产业、健康产业、卫生监督、医疗学术活动,开展省内外及国内外学术团体、社团、国际组织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为卫生健康产业提供中介技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诚信,搭建企业互动平台,提高技能和素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等监督执法理论研究,组织卫生健康产业企业、卫生监督、医疗卫生单位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和考察,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理论发展和执法技能的提高。
(四)开展卫生监督、卫生健康产业相关的调查研究,为法规、规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五)编印卫生监督和卫生健康产业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汇编、简报、科普读物等。建立行业信息发布和对外展示交流网络平台等,宣传卫生健康行业,助力名优品牌发展。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拟定或修订卫生监督和卫生健康产业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七)开展与卫生监督和卫生健康产业企业相关的技术咨询、监督监测、技术评估、技术研发、技术论证、卫生学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救助和服务,推广卫生监督和卫生健康产业相关先进技术。
(八)促进政府部门与相关从业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卫生事业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社会组织以及从事卫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 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不少于全体会员代表的2/3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奖励或除名;
(七)研究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七条(一)、(四)、(六)、(七)项的职权;
(三)审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人选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六)决定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主要包括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会工作制度修订意见建议,提出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任免和聘用。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工作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照本会有关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落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