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守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蓝盾卫士,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三伏贴”的监管,重点包括:开展服务的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是否有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提供“三伏贴”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进行了备案,开展服务的医师是否为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医疗废物是否按要求进行处置等。
一、监督依据
2013年7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能够开展“三伏贴”服务的医疗机构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的规范上。
二、监督重点
1、对机构的监督检查
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具备开展“三伏贴”服务资质并提供“三伏贴”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核准其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三伏贴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技术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 9 部分穴位贴敷》(GB/T 21709.9-2008)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Ⅱ)穴位贴敷》有关要求。
医疗机构应科学宣传三伏贴知识,保证三伏贴服务质量,不得夸大宣传。
2、对人员的监督检查
“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对患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处罚依据
(一)对机构
1、非医疗机构开展“三伏贴”服务的,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于未备案的中医诊所,违反了《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五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未备案擅自开展“三伏贴”服务的,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对于未备案的中医诊所,违反了《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3、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予以处罚。
4、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资质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处方,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
(二)对人员
1、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对非医师行医人员,按照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对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医师,依据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罚。
2、开具“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处方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非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违反了《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第三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