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的通知

时间: 2019-07-02 |来源: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财政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社﹝201551号)和省财政厅《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预﹝201645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提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考核时间和方式

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时间另行通知。考核采取自查、数据采集、第三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个方面。具体指标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一)产出指标

1、基本药物配备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比例不低于70%

2、基本药物使用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低于70%

3、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和住院人次不低于上年同期。

4、药学人员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职人员从事药剂工作。

(二)效益指标

5、药品网采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采平台上采购药品金额比例不低于95%

6、备案采购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采平台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高于5%

7、资金到位率:已拨付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不低于90%

8、资金合规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无违规情况。

9、开展宣传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合理用药的宣传,提高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

(三)满意度指标

10、区域服务对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自查、数据采集、第三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局)根据考核的要求,安排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市级可随机抽查。各设区市将各县(市、区)自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二)数据采集。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考核指标,从省药采平台和省统计年报提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数据,汇总分析,进行打分。

(三)第三方抽查。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部分县(市、区),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和有关指标进行现场核实。

(四)汇总打分。省卫生健康委将综合自查、数据采集、第三方抽查的结果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打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排名。

(五)考核结果。县(市、区)绩效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

五、考核结果运用

按照“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全省绩效考核排名前10名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并奖励补助资金;排名后10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当年应补助资金的15%

六、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是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市卫生健康委(局)要高度重视,将考核指标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落实。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做好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成效,并积极配合做好第三方机构抽查复核。

(三)规范资金使用。各市要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陈    029-89620659

   省财政厅: 曹福全  029-87611402

 

    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表.docx

    附件:2、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自查结果汇总上报表.docx

 

来源: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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